原创 | PPP“大白”的短板是什么?

来源于:中国投资咨询 日期:2015-03-18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之后,PPP模式便作为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的有效方式,被寄予越来越多的关注。

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其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目前,在各地积极响应PPP模式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些隐忧也不得忽视。

首先,PPP立法仍处于瓶颈。目前与PPP相关的法律规范多以行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形式存在。作为国家层级PPP法律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为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虽然相关工作已开展多时,但目前包括法律部门归属、项目审批机制在内的各个关键问题均未得以明确。另有观点指出,特许经营立法存在降级为国务院暂行条例的可能性。名不正,则言不顺,统一的基础性法律缺位,不利于衔接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推进。

其次,部分PPP项目前期论证简单,未明确使用PPP模式的必要性。PPP项目不同于普通项目,由于根据协议,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将存在长达数十年的合作,并共享利益、共担风险,项目的前期准备便尤为关键。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项目官员指出,重庆市今年集中签约的千亿PPP项目中,多数项目为经过公开竞争选择合作方,另外部分项目并未明确项目内容、项目合作方式等具体细节。这种情况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双方后续合作的不确定性。

再次,推行PPP模式需要价格市场化。根据监管要求,“使用者付费”将成为PPP模式的主要投资回报来源;同时,“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可以说价格市场化是PPP模式推进的重要边界条件。而当下的公共服务产品,由于是政府定价,难以吸引私营资本进入。如若不能以市场化的方式建立起灵活有效的价格调整机制并依法落实,社会资本的合法利益则难以得到保障。

最后,地方政府普遍缺乏PPP项目的相关经验。作为PPP模式的参与方之一,政府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强势的形象。回顾过去,地方政府朝令夕改、“国进民退”的案例也曾发生,这都增加了社会资本在投资前的疑虑。一方面,政府需通过有效的制度、机制,依法运作,遵循契约精神,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另一方面,在合作过程中,政府亦需放下架子、转变观念,以诚意来合作,真正做到风险共担。

PPP模式的运用有利于政府吸收社会资本,共同推进城镇化建设,既缓解政府资金压力,又增加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其目的应是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方需要共同努力,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规范项目运作,从而保障PPP模式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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