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打通“数据孤岛”已经进入倒计时。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施行。对各地政府而言,两个月的窗口期,意味着梳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开展全过程合规能力自测、规范整合数据系统平台等工作已不再是可以“慢慢优化”的技术议题,而是与预算、绩效、甚至问责直接挂钩的迫切需要。
剩下的时间不多,机遇与挑战都近在咫尺。这一刻,谁能先打通“数据孤岛”间的“最后一公里”,谁就能率先将政务效能和公众体验的“加分”揽入囊中。如何做到快、稳、合规地搭好数据共享通道,激活数据价值?我们将从《条例》重点出发,以“三步走”的策略破解“数据孤岛”难题。
一、《条例》重点解析
《条例》的出台,旨在从制度层面为政务数据共享扫清障碍,其核心制度设计体现了系统性思维与问题导向,力图从根本上解决政务数据共享中长期存在的“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等突出问题。
首先,《条例》明确并压实了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主体责任。传统做法中,数据共享往往被视为技术部门或数据管理部门的专项工作。《条例》则明确要求各政府部门均需切实承担起政务数据共享的法定职责,使数据共享从一项技术性操作上升为政府部门依法履职的内在要求与法定义务,以提升各部门提升开展相关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其次,《条例》致力于构建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政务数据目录与平台支撑体系,实现政务数据“书同文、车同轨”。政府部门需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对所掌握的政务数据进行系统化的目录编制,并依据数据的敏感性、重要性等因素进行共享属性的分级分类。同时,《条例》推动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旨在实现各地区、各层级政务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与协同联动,为数据的高效流转提供坚实的基础设施保障。
再次,《条例》细化了数据共享全流程的具体操作规范,以提升共享效率与应用安全。
(一)在数据采集环节,《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不得重复收集通过共享获取能够满足履职需要的政务数据,以提高数据采集的整体效率。
(二)为保障数据需求的有效响应,《条例》建立了规范的供需对接机制,并对数据提供部门的响应流程与处理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条例》强化了数据回流机制,要求上级政府部门根据下级政府部门的实际履职需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地提供必要的数据回流支撑。
(四)《条例》也对数据需求方的数据使用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例如不得擅自扩大数据使用范围、变更数据用途,并在共享目的达成或消失后,按照数据提供部门的要求对相关数据进行妥善处置,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可控。
最后,《条例》着力强化了政务数据共享的安全保障措施与责任认定机制。一方面,《条例》秉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清晰界定数据共享各个环节中相关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例如,数据需求部门在其数据使用过程中若发生数据安全事故,则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流程,并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存储、加工等活动的情况,明确了政府部门应履行的监督管理义务,以防范潜在的数据安全风险。
二、数据治理新趋势
《条例》的实施,将引领我国政务数据治理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具体体现在“强合规、集约化、价值化”三大趋势:
(一)强合规:合规要求从“软倡导”转向“硬约束”。政务数据共享将从以往更多依赖政策倡导和行政推动,转变为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刚性约束力的法定行为,各级政府对数据共享的合规性、安全性的重视程度将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集约化:统一标准与数据目录体系将全面深化普及。随着国家层面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和目录管理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更为全面和细致地推广与执行,长期困扰各方的“数据孤岛”“数据烟囱”等现象有望得到系统性缓解。
(三)价值化:政务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融合应用将日益深化。在数据共享更加畅通的基础上,政务数据与人工智能、大模型、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信息技术的结合将更加紧密。这将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的倍增效应,从而在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精细化治理、宏观经济调控等关键领域创造出更大的社会价值与经济效益。
三、《条例》影响如何?
对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数据运营商而言,政务数据治理“强合规、集约化、价值化”的时代趋势,既带来了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激发数据要素潜能等发展机遇,也使其面临理念和技术的双重考验。
机遇方面,《条例》的出台有望推动政务数据治理从粗放式管理向规范化、精细化治理加速转型。
首先,各部门在数据共享工作中将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初步化解关于权责分配、合规边界等制度性问题的后顾之忧,从而得以“轻装上阵”,大力推进政务数据治理的有关工作。
其次,统一的数据目录和标准规范,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打破长期存在的部门间数据壁垒,促进政务数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的有序流动与高效利用。
最后,《条例》指导下,政务数据的有效汇聚、整合与共享融通,将为政府服务模式的创新、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核心“燃料”,这将催生更多以数据为驱动的公共服务新场景、新业态,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精准性。
然而,政务数据治理工作的复杂性,也对各政府部门的适应能力、执行能力和创新能力构成多重挑战。
首先,《条例》从颁布到正式施行的时间窗口相对有限,各政府部门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现有数据资源的系统梳理、数据目录的编制与报备、相关信息平台的改造升级与对接等一系列复杂工作,任务较为繁重。
其次,随着政务数据共享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共享深度的持续增加,潜在的数据泄露、滥用等安全风险以及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也随之提升,迫切需要各政府部门同步构建和升级安全防护技术体系与管理制度机制。
最后,政务数据的有效利用是一个开放式发掘、长期化提升、全员化参与的过程,对相关政府部门和数据运营商的技术能力和创新理念都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其具备专业的人才团队,也需要其从工作文化到管理体制、流程机制皆进行深度优化。
四、“三步走”落实要求
面对《条例》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建议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数据运营主体采取“三步走”策略,稳妥落实《条例》要求,迎接挑战、拥抱机遇,最大限度释放数据价值的潜能:
第一步:合规体检与目录梳理。快速开展针对《条例》要求的政务数据合规自查和目录盘点,梳理数据资源现状,评估风险隐患,明确整改清单,确保在《条例》实施前完成首版数据目录编制。
第二步:平台整合与流程优化。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和统一部署,加快整合现存的数据信息系统与平台,积极主动地对接融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体系。同时,应着力优化涉及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数据调用、共享申请、审批反馈等业务流程,力求实现政务数据的“一次采集、多方复用、按需共享”,减少重复建设投入,提升数据交换的效率与共享的便捷性。
第三步:数据赋能与创新应用。在安全合规前提下,应积极探索和深度挖掘“人工智能+共享数据”等创新应用场景,围绕提升政务服务便捷度、优化营商环境、辅助科学决策、加强风险预警等核心需求,通过算法模型等手段,让数据“活起来”“用起来”,推动数据驱动的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而言之,《条例》的颁布,为中国数字政府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擘画了新的发展蓝图,也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新的数据动能。尽管在《条例》推行的初期,各地区、各部门可能面临一定的压力与挑战,但从长远来看,其对于构建高效协同的政府运行体系、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具有不可估量的战略意义。各方主体需正视挑战,把握机遇,积极作为,协同努力,共同推动政务数据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最大程度的价值释放,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坚实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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