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控制(一)——海外投资风险有几多?

来源于:中国投资咨询 王忆南 日期:2016-10-31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全球化程度持续提高,中国企业先后在世界各地推行并购战略或开展绿地投资,海外投资呈现迅猛增长的势态。仅2016年上半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金额已经接近1000亿美元,同比增长52%,而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复合增长率也已超过15%。但是由于欠缺经验积累,目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较大,甚至一定程度上出现资产流失。下文中,笔者将针对当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趋势和现状,并结合具体案例,揭示海外投资的风险所在,同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根据所投国家和区域的不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各有迥异。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稳定、法治建设完善,但是投资壁垒较高、审核机制严密。如投资欧盟国家,需要经过反垄断调查,先后涉及十多个国家的审批;而在美国,CIFUS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也是大型海外投资或敏感性海外交易所必须面对的环节之一。与之相反,在一些规范化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如拉美或非洲等地区,最大的投资风险往往表现在政治局势动荡、法律保障欠缺、宗教文化差距巨大等等,如易发生海外投资资产被政府无偿征用等风险。对以上风险的认识不足会成为中国企业推进海外投资项目的巨大阻碍。

1、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海外投资的特点在于所投地区政治经济形势有别于国内,其政治局势,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各具特色、复杂多变、难以把握。这需要相关人员具备全球化的战略思维和发展眼光,并能在项目立项之初,开展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客观评估项目投资的利弊以及可行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以某大型央企埃及投资项目为例,埃及地处中东,资源丰富,但地缘政治极为复杂。前总统穆巴拉克掌权期间,对内实行独裁统治,对外推行亲美政策,经济增速平稳,表面上政权固若金汤,实则社会矛盾激烈。动荡的局势给该项目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几经更替的政权更使得股东方无法有效把握项目走向。

2、境内外商务理念差异巨大现代社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占主导地位。英语为国际商事通用语言,而国际交易的规则也多选择英美法系国家(例如英格兰、新加坡等)的相关法律为准据法。

但中国由于隶属于大陆法系,同时商品经济的起步较晚,中国企业的商务理念与英美等国存在巨大差异,并带有很强的传统色彩及本国特色。从惯例来看,中国人投资或交易的基础,往往是基于人情所衍生的信任,由此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熟人经济”社会——重人情、轻契约。这完全不用于国际投资中“在商言商”的商务文化,也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埋下了隐患。

笔者曾亲历过某比利时海外投资项目,当时比方计划出售其在标的公司的部分股权,同时在项目谈判过程中曾多次表示根据他们对行业的专业判断,以及关联企业的助力,该标的公司的营收将在未来可预见的期限内,保持稳步增长。当时基于商务信任,中方针对比利时项目的财务测算也参考了比方的业务预测。但最终,比利时项目的投后盈利状况不佳,远低于可研报告中的财务测算。此外,事后据悉在项目投资之前,比方对行业形势的不利趋势便已经知晓,但在项目谈判期间有意进行了保留。

在中方看来,比方的行为近乎欺诈。可是受西方文化影响至深的欧美等国,以谈判自由作为商事基础,他们将所有的商事主体,包括交易对手作为理性人看待,先验地认为商事主体均应当具有独立判断和决策的能力与义务,同时在很多西方国家的商事法律中均未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先合同义务”等内容。

所以,在美国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往往会要求股权的出让方承诺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市场份额下浮比例不会超过10%,否则出让方将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西方商事文化崇尚“在商言商”,但也尊重“契约精神”,这就需要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也能适应和了解这种理念,避免受经验影响,造成投资风险。

3、 境内外文化习俗天壤之别事实上,在开展实质性投资之前,多数中国企业是无法认识到海外投资中合作方所持文化的重要性的。只有在进入到商务谈判甚至投后管理的阶段,文化和习俗的差异才会逐渐体现,甚至成为一种潜在的风险。

以笔者之前参与过的境外合资项目为例,该项目股东方众多,遍布欧亚非美,各自的文化习俗以及行为方式迥然不同,曾在沟通上出现过一定的冲突。例如:由于时差、节假日等因素(合资公司股东横跨数个大洲和时区,宗教节日多样,包括中国的春节、西方的圣诞节以及伊斯兰教的开斋节和古尔邦节等),召开一次电话会议对合资公司来说都非易事,项目进程被不断延迟。
又如,在海外投资中,如果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的生活习俗差异巨大(中东等地),选派合适的高管,以及如何融入当地文化都将成为中国企业面临的巨大问题。假设忽视宗教文化差异,不尊重当地习俗,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会演变成外交冲突。

4、 境外主体商业信用难以判断在中国,虽然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但从商业惯例中可以发现,政府、央企或地方国企等组织,因为存在国家背书,具有较强的商业信用,与之进行交易,违约风险较低。
不过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法治环境缺失,商事主体信用程度较低,违约事件频发。而违约主体不仅涵盖了个人和企业、甚至政府都没有绝对的商业信用可言。笔者曾参与过一个非洲地区的境外BOT项目,中方与该国某地方政府签署了concession agreement(特许经营协议),但由于地方政府领导变动,已经签署生效的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被政府方面单方撕毁。同时,在该国,BOT构成行政性法律关系,无法采用仲裁作为救济手段,而借助当地司法救济同样无法规避地方政府的控制。最终导致中方在该项目上极为被动,甚至只能求助于国家间磋商予以解决。

因此,在开展海外投资之前,有必要对所投资的国家,以及交易对手的信用程度进行调查和评估,以此防范违约风险造成的巨大损失。

5、 获取境外交易信息存在壁垒当前,全球普遍会将公司按照公开化的程度进行区分,最典型的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中国则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公众可以通过经审计的年报了解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但对于非上市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信息,获取渠道却极为有限。

2015年起中国工商总局建立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无论规模大小,其基本信息(包括违法记录等)均可以在该系统内查询,通过有效的信息公开促进了我国商事领域的健康发展。

但在境外,基于隐私保护,往往不通过公权力机构公布非上市公司信息。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将公司分为public corporation(公公司)和private corporation(私公司),其中private corporation(私公司)就相当于非上市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此类公司,美国没有建立类似中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甚至美国各州都未设立工商变更登记机制。因为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认为非上市公司不涉及公众利益,所有公司信息仅作为股东和公司的内部事宜,公权力机构没有必要为其背书。而潜在的交易对手应通过深入的商务谈判、并厉行严密的投资程序后,方才开展投资。

所以,中国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尤其是投资非上市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充分重视投资的前置环节,细化投资步骤,例如通过完善的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待投资主体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合规经营现状,通过在协议中约定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y(陈述和保证条款)等来确保对方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防止因资料缺失或信息保留而造成投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