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选取江苏省 PPP 融资支持基金、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 PPP)基金和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等省级 PPP 基金作为案例,重点解析江苏省、浙江省及山东省PPP基金的运作模式,具体介绍基金设立方案、基金交易结构和基金特点,以与业界同仁分享。
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
【截至2016年底,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已 召开基金审委会17次,正式通过投资项目20个,基金投资 50.01 亿元,带动项目总投资达 737 亿元。】
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总规模100亿元,由江苏省财政厅及部分市、县财政局出资10 亿元,银行、信托、保险等其他出资人认缴出资90亿元,以9亿元为一个份额单位,每家出资机构(允许出资机构组成联合体参与认缴)最少认缴 1 个份额单位,最多认缴2个份额单位,具体出资份额通过公开竞价后以合 同形式约定,最终由江苏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5家金融机构各中标18亿元。同时由江苏省财政厅及部分出资规模较大的市、县财政局与5家银行共同组建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基金章程、项目投资策略、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基金收益分配办法等重大事项。母基金下设 5个子基金,采用契约型的组织形式, 每个子基金20亿元,由财政出资人与一家银行共同组成,其中财政出资占10%。各子基金分别设立项目审定委员会,负责子基金具体项目投资的审定。
截至 2016年底,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已召开基金审委会17次,正式通过投资项目20个,基金投资50.01亿元,带动项目总投资达737亿元。 其中,江苏省 PPP 融资支持基金签约的第一单PPP 项目为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由子基金A的管理人江苏信托代表基金与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签约,通过股权方式投资4 亿元,期限10 年。
江苏省 PPP 融资支持基金的特点如下:
1.母基金层面统一采购基金份额,各社会资本方进行额度和资金价格竞标,最终中标的资金成本较低;
2. 母基金层面的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由财政出资人和社会资本出资人共同组建 ;
3. 下设 5 只子基金,由其中 1 家中标社会资本方 与财政出资人组建,同时子基金层面设项目审定委员会,负责子基金的投资项目审定,给予了相应的灵活度,降低了沟通成本,有助于提高投资效率。 该模式的缺点主要是基金采用契约型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地位,在投资企业或项目中无法作为真正的股东,只能由基金管理人代持股份。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母基金初期规模为100亿元,主要通过参股省级子基金和市 县子基金的形式,引导市县政府并共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也可以对全省性非收费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 目实行直接投资。】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 PPP)基金母基金初期规模为 100 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由财政厅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组建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母基金),采用公司型的组织形式 , 并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母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省级子基金和市县子基金的形式,引导市县政府并共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也可以对全省性非收费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直接投资。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 PPP)基金的特点如下:
1. 母基金全部为省政府资金,投资形式既包括参 股省级子基金和市县子基金,也可以对全省性非收费 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直接投资,使用方式较 为灵活;
2.子基金须由省级平台公司或市县政府申请设立,并共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使得政府对子基金的主导性较强;
3. 母子基金均采用公司型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作 为股东可以平等地参与公司型基金的治理,权益更有 保障。 该模式的缺点是母子基金均采用公司型的组织形 式,投资者的退出程序较为繁琐,退出不够灵活,同时对财政实力较弱的省市不太适用。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 母基金全部为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授权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行使政府出资人角色;吸引社会资本方设立子基金,最终设立了12只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 预期规模800亿元,其中政府引导基金出资80亿 元,银行、保险、信托等其他出资人出资720亿元。实际操作过程中,母基金全部为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授权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行使政府出资人角色;吸引社会资本方设立子基金,最终设立了 12 只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总规模将近 1200 亿元。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的 特点如下:
1. 母基金层面授权省经投公司履行政府出资人角色,母基金层面由政府管理;
2. 子基金由社会资本方申请设立,使得社会资本方较为活跃,最终签约的规模较大,但是也使得政府对子基金投资的主导作用较弱;
3. 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避免了公司型双重征税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问题。该模式的缺点主要是政府对子基金的把控力较弱,没有发挥省级母基金的增信和统领作用,多只子基金管理人和出资方只是设立了基金,并没有项目落地的能力和资金。
PPP基金运作的政策背景
【为了推动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形成 多元化、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投入渠道,我国各级政府纷纷组建PPP基金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 促进各地加快推广运用PPP模式,引导民间资本积 极投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切实缓解基础设施投资缺 口大、政府债务负担较重等困难。】
自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 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4]2724 号)印发以来,PPP模式得以在我国大规模地推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 号)明确指出:“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2015年底财政部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以及 2016 年底国家发改委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为了推动政府投融 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 PPP 项目资金投入渠道,我国各级政府纷纷组建 PPP基金助推更多PPP 项目落地,促进各地加快推广运用PPP模式,引导民间资本积极投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切实缓解基础设施投资缺口大、政府债务负担较重等困难。截至目前,经国务院批准,1800亿规模国家级PPP基金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已由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与 国内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及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并与九省区发起设立中政企省级 PPP子基金;同时,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云南、新疆等省区也纷纷设立了省级PPP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