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央行、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 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分类稳妥地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严格筛选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 项目,完善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着力加强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
2017年6月1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简称《通知》),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三部门要求,分类稳妥地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严格筛选开展资产证券化的 PPP 项目,完善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着力 加强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几位专家在第一时间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对PPP项目及资产证券化的深入理解
【在原有运营期满2年方可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在建设期以未来收益权发行证券化产品,以使更多项目纳入可资产证券化范围,同时使社会资本自项目起始即可统筹考虑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增强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的决心与信心。】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产业咨询与投资事业部总经理杨宁认为,《通知》体现了主管部门对 PPP 项目及资产证券化的深入理解,从宏观理念到微观操作均提出了如下诸多建设性的指导:
1.探索拓宽可资产证券化的阶段、范围。在原有运营期满 2 年方可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在建设期以未来收益权发行证券化产品,以使更多项目纳入可资产证券化范围,同时使社会资本自项目起始即可统筹考虑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增强社会资本参与 PPP 项目的决心与信心;
2.认可、鼓励合资类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合资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可凭借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虽然对持有不同股权比例的股东进行了发行规模的限制,但仍大大提升了项资产目(或其对应股权)的流动性 ;
3. 丰富资产证券化主体。可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项 目阶段进一步放宽,对应建设期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 商(建设单位)、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债权人(各类金 融机构)均可发起资产证券化。在充分考虑PPP合 同内容可能存在的限制(如金融机构贷款要求收益权 质押等)后,发起主体(原始权益人)的多样化可使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变得更为广泛 ;
4. 积极、规范推广资产证券化绿色通道。针对省级财政部门推荐或中国政企合作基金投资的这类规范、优质项目,相应主管部门应研究建立绿色通道, 提高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工作效率。但以项目公司或项目股东作为发起人的,依旧需要成功运营2年以上,且发起人信用稳健,此举可看出财政部、央行及证监会的审慎态度;
5. 强化风险隔离与风险分担。严格遵循资产证券 化的实质,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但仍强调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项目运营责任,确保公共服务不受影响 ;PPP 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据绩效考核进行付费,不得使付费方(政府方或公众)承担刚性兑付责任,确保PPP项目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不因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而发生改变。
丰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主体涵意
【《通知》丰富了实施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但尚未对市场较为关心的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增信措施、产品期限及到期处置等问题给出明确安排,后期还需在实践摸索中完善。】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咨询事业部总监吴赟认为:
1.《通知》丰富了实施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体,除原有PPP项目公司股东外,提到项目公司可作为发起人对自身现金流、潜在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甚至将主体扩展至 PPP 项目的其他相关主体, 包括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
2.《通知》提出探索在项目建设期利用未来收益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渠道,真正解决项目资金需求困局,提高项目融得资金专项使用;
3.《通知》明确项目组织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项目公司或股东的资质条件,项目应当成功运营 2 年以上,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防止资产池中出现滥竽充数、一拥而上的现象;
4.下一步由省、自治州政府进一步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细化工作,并组织评审、择优推荐好的项目。据了解,河南省在内诸多省份财厅已在起草相关支持性政策文件,落实相关PPP项目资产 证券化要求;
5.《通知》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约管理,防止资产证券化的系统性风险,及相关风险向政府方、社会公众转移或累积,从而影响公共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质量;
6.《通知》尚未对市场较为关心的 PPP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增信措施、产品期限及到期处置等问题给出明确安排,后期还需在实践摸索中完善。
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项目成功运营2年以上的要求,已不再是项目 公司作为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必要条件,仅 限于申请通过发行主管部门绿色通道受理时适用。通知甚至还提出积极探索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依托 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要求。】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咨询事业部总监朱磊认为,《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 55 号)有以下 3 个特点 :
1. 突破两年稳定运营的限制,探索拓宽项目融资 渠道。《通知》规定,项目成功运营 2 年以上的要求,已不再是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必要条件,仅限于申请通过发行主管部门绿色通道受理时适用。通知甚至还提出积极探索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依托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要求。未来资产证券化将不仅用来解决社 会资本资金周转及快速变现的问题,还将为项目自身融资提供解决方案,PPP 项目的融资渠道将得到进一步拓宽。
2. 新增财政版 PPP 资产证券化绿色通道。《通知》 指出对于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的项目和中国政企合作支持基金投资的项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单位要研究建立受理、审核及备案的绿色通道,专人专岗负责, 提高注册、备案、审核、发行和挂牌的工作效率。 财政部版绿色通道的条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版绿色通道的条件基本一致,但多了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要求,此外项目纳入财政部 PPP 项目库也是潜在的要求。
3.明确资产证券化后的监管及合同履约管理要求。首先《通知》要求,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上,要防范控股股东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 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其次是政府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支付,保障社会资本方获得合理回报,但不得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兜底; 最后,PPP项目公司不得将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资本方,而因资产证券节省综合融资成本带来的超额收益,则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认可和推广
【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投资回报,让 PPP 项目 成为证券化的理想标的,也为不同投资人提供了重要 的进退通道。国家发展改委和财政部前后牵头出台 的《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本合作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 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两个文件,必然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 里程碑事件。】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办事处负责人王小文认为,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引发了PPP项目对接资本市场的热潮。时隔半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再次联合发布《通知》,是对 PPP 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路径的认可和进一步推广。根据2016年美国各类债券发行量的统计,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比已超过债券市场的40%。我国尚处在资产证券化的上升发展阶段,未来有极大的发展空 间。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投资回报,让PPP项目成为证券化的理想标的,也为不同投资人提供了重要 的进退通道。国家发展改委和财政部前后牵头出台的这两个文件,必然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里程碑事件。
纵览《通知》可以发现如下亮点 :
其一,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更加多元。从PPP项目公司延伸到了PPP项目股东和其他相关主体(包括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和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几乎涵盖了 PPP项目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影响之大,不言而喻。
其二,对 PPP 项目运营时间的要求放宽。 文件规定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 的,应当已落实融资方案,前期融资实际到账即可。相比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2016] 2698 号文“项目已建成并正常运营 2 年以上” 的要求,“55 号文”将更广泛地适用于目前正在推进的 PPP 项目。
其三,运作规范,择优筛选和推荐PPP 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文件提到开展资产证 券化的 PPP 项目,必须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由此可以看出,“55 号文” 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 PPP 项目的规范运作, 同时,对于财政部和各省的相关领域的 PPP示范项目,将会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