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

来源于:中国招标周刊 日期:2017-07-04 浏览:2548

 

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 号),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这是继2017 年5 月初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 50 号)之后,中央对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发布的又一个重磅文件,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对于此,笔者做如下分析。

政府购买服务的潜流溯源

2013 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 总体目标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该文件是积极响应中央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然而,各地政府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偏差。

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PPP

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由人大做出决议将政府购买服务付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满足社会资本的付费保障,并符合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这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规避了PPP 复杂的操作和审批程序,也不受10%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红线限制,以伪PPP 的形式,近些年大行其道。

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名搞融资

长期以来,各地政府和融资平台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给融资平台提供了应收账款和未来现金流, 为融资平台实现各类融资提供了便利。2014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明确提出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然而,很多政府、融资平台和金融机构依然我行我素。

所以,借国家推行PPP 之际,在融资平台和金融机构合作惯性的推动下,异化的政府购买服务犹如一股潜流,逐渐成为政府违规融资的重要形式。

坚持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方向不动摇

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继续受到政策的保护和支持,但坚决不能泛化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建设和融资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严格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坚决不能先购买服务,后纳入政府预算,原有“先上车,后补票”的违规做法将不复存在。

严禁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规融资。针对金融机构,原有以政府补贴作为应收账款保障的融资方式将受到影响。

目前对于PPP 行业而言,规范的PPP 显得弥足珍贵。所以,如果因此否定了PPP,那就是因噎废食, 没有正确领会文件的精神。

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文件明确切断了融资平台和政府关联交易的又一个纽带,未来融资平台必然要自谋出路,寻找转型之道。

堵得多疏得少

中央关于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的政策是一脉相承。回到政策起点的“43 号文”,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疏堵结合”,即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最近出台的“50 号文”和“87 号文”,核心是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方法是“堵”。然而, 作为“疏”的地方政府债券,尚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求。笔者以为,虽然疏堵结合,但目前是堵得多、疏得少。关于未来地方政府债务改革,应该借鉴大禹治水的智慧,实现疏与堵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