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丨国办发40号文——如果这都不算爱?!

来源于:中国投资咨询 日期:2015-05-17
今天的重磅炸弹无疑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它的目的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在名义上,这个目的肯定“伟光正”,但是,实际上这主要是由于国发43号文的杀伤力太大,以至于直接影响到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正常运作和相关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所以它应该算是对国发43号文的补救或纠错。
40号文和43号文是啥关系?
国发43号文的关键点在于“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地方投融资平台脱去了政府信用背书的马甲而成为普通市场主体。在实践中,现有地方投融资平台难以按照常规企业的商务条件进行融资,因为它们主要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与运营,所以其收入或产出难以覆盖项目成本并盈利。在原先条件下,因为政府信用背书,并且立足于强劲的土地财政及地方经济财政,所以地方投融资平台仍然可以进行大规模的投融资,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民生事业的发展。
其实,43号文也要求保障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与建设。在第六条“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中提出“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但是,由于43号文明确了地方投融资平台不再是地方政府的影子,这就意味着它未来的还款无法再以地方财政作为保障。对于银行来说,一贯是救急不救穷,嫌贫爱富。对于自身没有正常还款来源的地方投融资平台,银行不仅不想继续贷款而且会抽贷,以保证其资金的安全,这就可能导致于众多在建项目的烂尾。现在许多地方PPP项目也正是由于银行惜贷抽贷或不予续贷而转由社会资本。但是,对于投资周期长、规模大、风险大、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社会资本并不看好,所以实际PPP项目的开展并不顺利。省市级地方政府推出的数万亿元PPP项目中真正签约的大约只占1/6。
“强政府”和“政策市”?
从宏观经济发展层面来看,2014年从第二季度以来,GDP增长率一路下滑,至今年一季度只有7%,并且有进一步下行的趋向。尽管国家已经放开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但是它难以在短期内迅速恢复曾经的光荣岁月和对宏观经济的巨大推进作用。在经济下行阶段,社会资本的投资将会变得更加谨慎。根据凯恩斯经济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宏观经济调控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最后的力量就必须出手,以稳住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于象中国这样的“强政府”和“政策市”。
近期,政府相继放开了房地产市场、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降准降息并推动资本市场的爆发式增长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继续鼓励地方政府以财税方式支持产业经济发展(国发〔2014〕25号)、地方债置换(财库〔2015〕102号)、简政放权改革政府的社会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所以,今天的国办发40号文的主要意义在于继续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与运营,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烂尾工程,另一方面,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同时也是为产业经济的发展和宏观经济的恢复提供更为便利的硬件设施和相关的公共服务条件。
从目前来看,经济下行的趋势好象越来越明显,为了托住经济,国家将还会出台一系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但是这些都是短期的应急性的,服务于眼前的目标,暂时搁置了经济长远的健康发展目标。这些短期政策的目是为了使国家经济的发展能够稳定下来,由此才有可能或机会去调整和规范。首先要活下来,才有可能活得好。但是现在的临时性措施不应成为灵丹妙药,因为它们毕竟是非常规手段,不符合正常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和原则,也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改革目标。
附政策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区分存量和增量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合规进行融资,切实满足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重点任务
(三)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四)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地方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中应由财政支持的增量融资需求,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五)切实做好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兼顾促发展和防风险,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审慎测算融资平台公司还款能力和在建项目收益、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的基础上,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切实做好后续融资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确保贷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六)完善配套措施。对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保障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对于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本地区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以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在动用国库库款用于资金周转前,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人大有关机构和有关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在完成政府债券发行之后,要及时将资金全部收回国库。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共享,密切监测债务变化。
三、组织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八)密切协同推进。财政部、人民银行要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财政部要制定出台地方政府债券配套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银监会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并将本意见传达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政策协同,共同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九)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系独家原创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经授权转载时,请注明来自微信号中国投资咨询(ID:cicoc_sz),对未注明来源的,我们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文章内容不代表公司立场,不作为投资及决策直接依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