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六大发展模式解析——BOO模式
一什么是BOO模式
1. BOO模式介绍
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与BOT模式不同的是,BOO项目在特许期结束后,不再将项目交还给政府。
2. BOO的特点
BOO同直接承包相比,BOO的项目接受者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与政府的事先约定进行经营,如价格限定等。
3. BOO模式适用范围
● 主要是有一定社会属性,但政府又可以接受其私有化的场合。
● 如发电设备、矿山、环保设备等。
4. BOO模式在中国的案例
● 吉林省通化钢铁集团公司对其所属的板石矿业公司1#矿组
● 桦甸矿业公司大西沟铁矿
● 日照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360平方米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
二BOO项目的运作
1. BOO模式与BOT模式对比
● BOT和BOO模式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BOT与BOO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
从本质上来看,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2. BOO模式的优缺点比较
优点:
● 政府部门既节省了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又可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 企业也可以从项目承建和维护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缺点:
● 在经营期结束后,政府就不能再控制相关项目,可能失去长期收入。
● 对企业来说,其投资回收期要比BOT项目长。
三BOO模式综合案例
1. 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厂
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厂是全市第一个垃圾焚烧处理项目。2004年12月18日开工,预计2007年初投入使用。
项目采用BOO(Build Own Operate)模式即建设—拥有—经营模式运作,由金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华联达环保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参股组建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对高安屯垃圾焚烧厂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合资经营期限50年。
项目可研批复总投资7.5亿元人民币,项目资本金2.5亿,由企业投资。项目公司由美国金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股东按各自比例以资金入股,北京国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土地入股。除注册资本外,其它资金通过国内商业银行以项目融资形式贷款5亿解决。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在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内银行贷款的同时,以国有土地作价入股,与外国公司和境内民营企业组建合资公司进行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
项目凭借国际先进的垃圾焚烧工艺技术、目前国内垃圾焚烧工程的最大规模、高标准的国产化设备、先进的运行管理模式,以及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有效实现朝阳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目标,对固废处理行业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本文为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与研究部史岩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