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调整方向及趋势

来源于:乔志成 日期:2022-03-07

2020年至今,在政府引导基金新设放缓及财政资金监管政策要求提高政府引导资金使用效率等背景下,全国多地先后修订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放宽引导基金投资条件,以加快子基金设立及投资进度,提高引导基金运作效率,更好发挥引导基金作用。

一、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调整背景

(一)政府引导基金新设放缓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2020年全国新设政府引导基金102只,同比下滑20.3%;新设规模达5,164.24亿元,同比下滑45.3%,为连续第四年同比下滑。引导基金设立步伐放缓,对引导产业发展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造成不利影响。

(二)监管政策要求提高政府引导资金使用效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对政策目标重复、资金闲置和碎片化的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着力提升政府引导基金使用效能。

二、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调整方向

在上述背景下,全国多地先后调整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放宽引导基金投资条件,以加快子基金设立及投资进度,提高引导基金运作效率。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通过提升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降低申请时的已募集到位资金要求等方式,适当缓解子基金募资难题,例如河北省将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25%提升至30%,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将出资比例由20%提升至25%。

(二)放宽返投比例及认定标准

江苏省、河北省、深圳市、厦门市等地政府引导基金将返投比例由引导基金实际出资的2倍调整为1.5倍,青岛市、横琴新区等地调整为1.1倍。同时,放宽返投认定标准,除直接投资区域内企业外,以下情形也被认定为实现返投:

(1)投资的区域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区域内已有企业的;

(2)投资的区域外企业在区域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3)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区域内企业或为区域内引进落地企业的。

(三)丰富引导基金让利机制

政府引导基金一般设有让利机制,在子基金清算退出时将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和社会资本。对于(1)实际返投比例超过管理办法要求的;(2)投资重点扶持产业、阶段达到一定比例的;(3)设立两年内投资进度超过50%的子基金,可以提高让利比例。

(四)推进市场化决策及绩效评价机制

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托管公司,由托管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投资决策设立子基金,政府部门不再参与子基金设立的审批。政府主管部门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进行考核。

(五)建立引导基金容错机制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基金托管机构责任,以助力引导基金积极实现政策目标。

(六)推广直投和专项子基金模式

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政策,通过直投或专项子基金的方式,投资于区域内重点产业项目。此种投资更强调政策导向性,一般不公开征集管理人,投资形式更为灵活,投资比例及持股要求等可不受管理办法限制。

三、政府引导基金发展趋势

经过多年摸索总结,政府引导基金逐步探索出与自身禀赋相匹配的发展道路,推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放宽返投比例和认定标准,建立容错和让利机制。未来,政府引导基金将不断完善自身治理体系,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方式实现自身政策目标,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扶持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