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是高风险业务吗?

来源于:朱磊 日期:2021-04-23

为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七条提出要“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业内专家批评国资委“不讲武德”,硬把低风险的PPP项目界定为高风险,不利于行业发展;也有好事者把前期推广PPP模式过程中出现的乱象拿出说事,数落PPP模式带来的高风险。

站在国资监管的角度,国资委要求地方国企控制PPP项目风险的要求,属于正常的业务要求。早在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就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提高境内PPP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如今《指导意见》再次要求地方国有企业严控PPP业务,也反映出国资监管政策的一贯性。

相较于大型的中央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地方国有企业与所属地区的政府关系更为密切,能够争取到更多的资源,使得他们在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时显得更为自信,在竞争拿项目时也会更为激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另外一面是地方国有企业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自觉或不自觉的成为地方财政的“钱袋子”。且不说地方国企与本级政府之间的“旋转门”,拥有更高“城投信仰”等级的省级或地市级国有企业借通道为下级政府融资赚利差的情况并不稀奇。地方国有企业搭配本地财政,相互配合打着政策的擦边球各取所需,皆大欢喜不是完全不可以。但是如果超出企业实际能力,盲目做大业务规模,任由风险不断积累,则有可能导致高风险的爆发,适度收一收不一定是坏事。

回归PPP项目风险本身,在谈及PPP项目投资时,通常的印象是“现金流持续稳定,投资回报良好”。当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覆盖投资回报时,由地方财政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在市场需求不及预期时,由政府方提供“照付不议”的最低需求保证;甚至连不可抗力发生时,政府方通常都提供一定的补偿措施。相应的,大多数的PPP项目交易结构中都设计了超额收益分配机制,低风险,合理回报几乎是PPP模式给人的刻板印象。按照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在进行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时,项目收益的年度折现率锚定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项目的合理利润率锚定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虽然合规的PPP项目并非固定回报,但PPP项目“固定收益”的低风险标签是很难撕掉的。

如此说来,自带“固定收益”标签的PPP项目究竟是低风险业务还是高风险业务呢?答案是不确定的,这取决于单一项目的本身,项目所属行业、风险分配机制、交易结构、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等因素都影响着项目的实际风险水平。更重要的是风险大与小既有项目类型之间比较的维度,也有能力匹配上的维度。

彼之蜜糖,吾之毒药。在PPP的框架下,政府方通过适度对外分担风险来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而社会投资人则需要发挥自身优势去应对相应的风险来获取属于自己的那份合理收益,与其用“高风险”来限制地方国企参与PPP项目,不如提升自身能力以适应发展过程中的需求。

承接投资类项目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无论如何,相较于融资平台的传统模式以及“EPC+F”等所谓的创新模式,无论是项目论证的可行性,运作的规范性,融资的可行性,还是监管的透明度,PPP项目都具有更大的优越性。正如业内专家所言,如果地方国企还参与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如果国资监管还强调“政企分开”的原则,那么PPP模式一定是很好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