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郭莹辉发表主旨演讲
各位朋友下午好,我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是新城新区中PPP项目法律政策问题与改革建议。
大家看到新城新区和我们今天的主题非常契合。新城新区指城市的扩容或者是新建功能区,在这一块业务中,我们应该如何运用PPP的模式,来完成政府采集社会资源、购买服务,并利用社会资源来投标进入到城区的应用呢?我们都知道,城市的片区开发包括新城开发,一般讲都是一级开发,但是我讲的城市运营中的PPP,是在一级开发基础上对土地的征地、拆迁、基础设施的投资、业态的招商,再加上很多社会事业和公共事业的持久运营,也就意味着政府把一片土地的开发、经营、受益的权利托付给你,你要变成一座城市,在这个过程中你的对象是来自于土地以及产业和招商以后形成的收益。这是目前我们在基层政府普遍运行的PPP模式。
在这种模式之下,我们的企业正在积极向标准的PPP模式靠近。举一个例子,假如说刚才说的给你造城的业务,这项业务有传统的一级开发,但同时还有基础设施的投资加运营,还有医院、学校以及非经营类的,这一揽子的都交给你,那么,PPP合同设计该怎么做?这就牵扯到今天要讲的法律障碍。大家都知道,如果说单项的标的物,自来水政府发包,企业去出标,这样的标的物对价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刚才我讲到造一座城作为各种业务的集合体,这样的标的物又该怎么形成?
我个人认为,PPP模式在新城新区,或者大的片区综合开发中,面临的不是一个技术的难题,换句话说不是一个金融工具的深化问题,而是一个现行的政府职能改变及法律体系要改革的综合问题。
现在的法律能不能支撑我们的城市运营商来协助政府完成一座新城呢?目前看来,发改委、财政部的文件或者是行业规章尚缺乏一个基于刚才说的新区、新城的综合业务,来放在一起形成一个政府授权、政府发包的政府端的权利。而且,任何一级的政府都没有办法把这十项、八项的业务职能做一个集合包,把这标的和对价。
为什么?我给大家讲一个例子,一片土地的开发,完全可以量化,指标可以去做PPP的评估。但是我们在这规划上要做产业、要做商业、要居住、要做各种各样的配套基础设施,所有这些业务要占用城市的土地资源,要占用我们的投资,更关键的还要有产出。如果城市把涉及到税收给运营商来作为支付对象,那么在现行法律上,政府该把一块土地未来20年的收益的百分之多少给运营商?依据是什么?市长说有产业有税收,但是你知道这个产业是做机器人还是种庄稼吗?你知道这二十年的产业到底有多少税收吗?你会把二十、三十的比例返给开发商吗?对外开发的土地中,其中税收的标准怎么估?目前是我们的企业和政府基于PPP协议来做城市运营的最大障碍,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来规范。
同时,我们还面临以下一些问题。首先是最核心机制的估值,第二,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咱们的税务局、公路局都可以发单一标,但是这样的业务,用一个发包方?城市最基层的土地是区,比如北京的某个区,区级政府作为它一级政府,把土地造一个城就是发包。但是我讲到里面的规划权、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指标、税收,还有财政转移支付等,这些所有都需要市一级的人大批准预算,权利都在市一级,而土地在区这一级,这个时候到底谁来发?我们很困惑,我们说区发的标有上一级市合理授权和背书吗?作为一个谨慎的投资商怎么能说我先跟你签协议,我先把几十亿的资金布下去,你给我找指标再找财政返还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到了中国新型的城区里面,有很多的园区,开发商和政府签订了一个协议,这就把地套下去了,但是真正做的时候,政府怕企业不干,企业怕干了以后我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当然这里面的问题还包括土地的指标、土地出让金、产业招商、财政返还法律、税收优惠问题以及城市运营中我们的土地定价机制、项目的考核标准、PPP的考核标准等等问题。像这些的问题,现在我们能够找出来的依据全都是各部委自己出台的指导性文件,还有地方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建园区的若干个部门的规章制度,甚至是地方政府省这一级的党委和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
目前,国家在片区开发上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出台PPP上位法,解决PPP项目法律困境。同时,建议针对新城新区等综合性的PPP项目,建立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税务、财政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水电燃热等行业联动工作机制,协同行政审批与行业特许经营,推动新城新区开发建设。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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