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数年的探索,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些潜在问题已初见端倪。
其一,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高度相关,而互联网潜在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问题可能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目前,信息安全行业仍然是以密码学为主,在系统安全上仍存在较大风险。
其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信息和数据的搜寻成本降低,可得性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方面,传统的知识产权可能因此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数据作为新型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如何界定,其使用权、许可权如何管理等问题还亟待解决。产权的明确界定可加速数字经济发展,但一旦过度界定产权范围,一些基础性的数据将被垄断,基于这些数据的技术发展,数据创新的难度加大,互联网行业的进入壁垒、发展壁垒可能形成。
其三,数字经济发展下,企业形成和掌握的信息、技术优势也可能加剧其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可能成为其牟利的工具。个人信息的潜在商业价值驱动了部分企业的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行为。除此之外,电商平台的“二选一”和“千人千价”的做法也会直接损害用户利益。技术的发展也可能被一些企业利用,导致强隐蔽性、高危害性的互联网会计舞弊的问题发生。
其四,数字经济发展中,大型企业的“赢者通吃”属性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问题的产生。平台经济领域中,数字经济的正外部性可能导致本身有资源优势的平台在资源获取、发展上的优势不断扩大。由此形成的一些大平台可能利用技术、数据、算法等进行合谋或限价,通过轴辐协议、排他性协议等抑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发展,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部分大型平台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做出垄断行为,例如品牌屏蔽与封锁、“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