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暂停PPP融资业务影响几何?

来源于:《中国招标周刊》 日期:2018-02-13 浏览:3056

从 2017 年 11 月起,银行对 PPP 项目态度已经逐渐转为谨慎。日前某银行称已全面暂停 PPP 融资业务进行风险排查,暂停期或延续至 2018 年 3 月。

金融机构对 PPP 项目贷款清查规范行动是理顺PPP 融资业务脉络,推进规范操作的必要之举。此次所谓对 PPP 项目的“停贷”之举,其本质还是顺应国家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控制整体金融风险潮流下的必要举措。因此判断对 PPP 项目“全面”的停贷应非某银行的本意,可能是对已发放的 PPP 项目贷款审查梳理过程中的临时性举措。

源于金融机构对政府融资业务自查

【银行自查。如项目有违规贷款或是地方政府城投违规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之类的几种情况都可能出现问题,涉嫌“违规”的贷款才最终会面临停贷。】

细细梳理其中缘由,短期的原因可能在于,多家银行(包括上述某银行在内)在被监管部门要求规范有关政府融资业务时,实施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针对 PPP 业务的贷款融资暂停仅是其中一项。

银行内部先整改项目,把手里的已放款的 PPP项目都审一遍,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如项目有违规贷款或是地方政府城投违规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之类的几种情况都可能出现问题,涉嫌“违规”的贷款才最终会面临停贷。

对PPP施加推力、加大抓力

【长周期、低收益、多利益主体的 PPP 模式存在不少潜在风险,引起广泛热议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对存量及新增 PPP 项目的影响,也让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核发放的态度更加审慎。】

自 2017 年下半年起,PPP 行业内重大事件不断,财政部宣布启动全国第四批示范项目评审 ;2017 年11 月份“第三届中国 PPP 融资论坛”召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频繁发布。

多维度、多角度政策文件的出台,挑起了金融机构对 PPP 的敏感神经,意识到国家对 PPP 不仅仅施加推力,还逐步加大抓力。长周期、低收益、多利益主体的 PPP 模式存在不少潜在风险,尤其引起广泛热议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 号)对存量及新增 PPP 项目的影响,也让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核发放的态度更加审慎,毕竟项目是否入库对财政资金是否安排起决定性作用,也就与金融机构的资金回笼密切相关。

92 号文规定的大限期在 2018 年 3 月 31 日,对已入库或已申报项目或产生调整影响。但对新入库项目标准向来从严,自第一批财政部示范项目评审以来对 PPP 项目入库要求没有发生本质上变化,仅有的变化或在于 2017 年 11 月“第三届中国 PPP 融资论坛”提到的 PPP 项目资本金穿透监管的问题 :“不能让政府的各种公共性基金作为资本金,更不要让社会资本用借款作为资本金”。

在笔者看来,之前对 PPP 项目入库审查把关严格程度各省不一、各地方的重视程度也不尽相同。92号文的发布再次重申审查责任的同时,帮助了各地财政部门提升了管理能力,也是帮助金融机构认清 PPP项目本质和风险。

“一刀切”式调整应当是暂时的

【在面临企业内部自查,外部监管加严的前提下,银行放缓 PPP 项目的审贷工作,甚至出现部分银行暂停的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目前来看“一刀切”调整仅是个别且应当是暂时的,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失去分享 PPP 市场蛋糕的机遇。】

金融机构的客户中大多数仍是国企、央企,此前内部传达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 号)的影响也是一大因素。

192 号文件从国资管理角度提及对中央企业参与PPP 项目的要求,相较之前是有不同的。如“由集团总体负责统一审批 PPP 业务”,“明确资产负债率高于 85% 或近 2 年连续亏损的子公司不得单独投资PPP 项目”、“规范项目增信,项目债务融资需要增信的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担保”等。

192 号文管控措施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是项目合规性判断,第二是央企财务指标限制,具体分为投资规模和融资方式两个方面。其他还会有一些具体的限制条件,比如超出主营业务范围等。指标越好的央企,受到的限制相对来说就会比较小,也是金融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因此,在面临企业内部自查,外部监管加严的前提下,银行放缓 PPP 项目的审贷工作,甚至出现部分银行的暂停的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目前来看“一刀切”调整仅是个别且应当是暂时的,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失去分享 PPP 市场蛋糕的机遇。

符合政策导向的项目不受影响

【进入 2018 年,多地 PPP 支出接近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 10%,地方对新项目上马及财政预算额度安排会更加谨慎。合法合规、符合政策导向的 PPP 项

目不受影响。】

金融机构审贷的整理节奏更可能会参考之前地方债务甄别处置的顺序,明确“先暂停、后清理、再规范”的处理策略。现在处于审批过程中的尚未贷款的 PPP 项目银行会暂缓放贷 ;已经落地的在执行过程中的项目如果不符合最新的政策对 PPP 项目的要求,银行也会停贷 ;合法合规、符合政策导向的项目不受影响。

综上多种因素来看,宏观金融风险防范的主基调没有发生改变,PPP 模式作为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要的纽带仍将发挥重要作用。政策文件、内部监管对市场发挥的综合作用从中长期来看仍是积极的。

过去成交的 PPP 项目特点有,一是政府付费为主。二是社会资本方以央企为主。进入 2018 年,多地 PPP 支出接近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 10%,地方对新项目上马及财政预算额度安排会更加谨慎,势必会造成两个趋势 :一是采用 PPP 模式实施的项目数量会得到控制。二是非一般公共预算对 PPP 项目的支持比例会上升。

192号文约束央企

【192 号文针对的是对市场主要参与者的规范。项目合规性控制风险有保障后,192 号文就限制央企财务指标及融资方式以控制规模,是对央企的约束,并非针对整个市场的。】

央企的参与度会受到一定影响,但从整体市场结构来看,调结构仍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央企的市场份额占比仍将会超过半壁江山,但相较于历年市场情况,民营企业的市场机会无疑会更高。在民生类、环保类项目中占比将得到较为明显的提高。

例如 192 号文针对的是对市场主要参与者的规范。过去几年曾有统计数据表明,央企和地方国企基本占据了 75% 的 PPP 市场份额,而央企上市公司负债率虽控制在 85% 以内,但一些子公司已经冲破85% 的底线。项目合规性控制风险有保障后,192 号文就限制央企财务指标及融资方式以控制规模,是对央企的约束,并非针对整个市场的。

2018 年 PPP 市场仍然广阔,更大的可能是 PPP项目到了降增速,调结构的阶段,但整体去产能仍为时尚早。后期整治的影响会进一步扩大到 PPP 政府投资基金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